(2016)皖1302执2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曹保华、陈柯楠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保华,陈柯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2618号申请执行人:曹保华,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陈柯楠,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汴河中路武夷商城A区。本院在执行曹保华申请执行陈柯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陈柯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陈万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倩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