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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2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曹保华、陈柯楠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保华,陈柯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2618号申请执行人:曹保华,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陈柯楠,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汴河中路武夷商城A区。本院在执行曹保华申请执行陈柯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陈柯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陈万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倩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