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801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绥芬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宋军、卢景荣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绥芬河支行,宋军,卢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801执45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绥芬河支行,。负责人张凤,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宋军。被执行人卢景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绥芬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宋军、卢景荣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宋军、卢景荣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庞金船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