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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月桥、周小梅与被执行人陈伟贤、陈香山、刘安波、刘福元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月桥,周小梅,陈伟贤,陈香山,刘安波,刘福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刘月桥,男。申请执行人:周小梅,女。被执行人:陈伟贤,男。被执行人:陈香山,男。被执行人:刘安波,男。被执行人:刘福元,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月桥、周小梅与被执行人陈伟贤、陈香山、刘安波、刘福元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伟贤、陈香山、刘安波、刘福元应赔偿申请人29333元。现被执行人陈伟贤、陈香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育良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人民陪审员  唐方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