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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2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谢正芬与刘新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正芬,刘新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2执430号申请执行人谢正芬,男,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刘新南,男,住益阳市资阳区。本院的(2015)资民一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新南的银行存款20550元(迟延履行利息依法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