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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10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吕存于与林绍科、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存于,林绍科,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0420号原告:吕存于。被告:林绍科。被告:李霞。原告吕存于与被告林绍科、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同意分期还款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存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吕存于负担。审 判 员 陈德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将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