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423号罪犯XX峰,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微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市中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3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XX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XX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XX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2006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12月12日减刑释放;该犯原判罚金30000元,现履行9000元。本院认为,罪犯XX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属于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该犯原判罚金30000元,服刑期间履行罚金9000元,达到30%,减刑时可酌情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