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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何洪伦与西藏中太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洪伦,西藏中太恒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执97号申请执行人:何洪伦,男,汉族,1966年3月5日出生,经商,四川省射洪县人,现住拉萨市纳金路。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禹,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被执行人:西藏中太恒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1民初55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7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西藏中太恒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何洪伦履行完全部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洪伦也表示同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1民初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边  珍审判员 卢 大 伟审判员 次仁贡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赤列白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