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1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青岛创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顺赢热力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创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顺赢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152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创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泰州一路1号,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803533592。法定代表人孙正志,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顺赢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新经济区城马路以东、九江路以南,组织机构代码08143471-5。法定代表人王磊,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创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顺赢热力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