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牛孟信诉内蒙古大禹节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林西县官地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孟信,内蒙古大禹节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林西县官地镇人民政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2358号原告牛孟信,男,1971年6月10日,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宋希海,内蒙古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大禹节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法定代表人张雷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作瑞,系该公司职员。第三人林西县官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法定代表人张志伟,系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孟信诉被告内蒙古大禹节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林西县官地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孟信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孟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元,邮寄送达费6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超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