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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谭辉、邹泽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辉,邹泽游,李荣,黄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473号申请执行人:谭辉,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会昌供电公司职工,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邹泽游,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会昌县,被执行人:李荣,女,1988年10月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亮,男,1980年7月出生,汉族,会昌县行政服务中心员工,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辉与被执行人邹泽游、李荣、黄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邹泽游、李荣、黄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锦祎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