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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静伟诉李博兴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静伟,李珂,李博兴,柏祖迟,安呵,王涛,顾义亮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终189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静伟,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周至县青化乡,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珂,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周至县竹峪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博兴,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周至县青化乡,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柏祖迟,男,1995年1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安呵,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周至县青化乡。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20日被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涛,男,1989年7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周至县青化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顾义亮,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单王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已释放。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博兴、李静伟、柏祖迟、安呵、王涛、李珂、顾义亮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沪0120刑初120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博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二、被告人李静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三、被告人柏祖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四、被告人安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五、被告人王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六、被告人李珂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七、被告人顾义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原审被告人李静伟、李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静伟、李珂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静伟、李珂、原审被告人李博兴、柏祖迟、安呵、王涛、顾义亮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静伟、李珂撤回上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刑初12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星代理审判员 陈 兵审 判 员 王晓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曌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