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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10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史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0615号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756720Q法定代表人:吴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杰,女,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计67.50元,由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如强人民陪审员  陈建敏人民陪审员  张川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董佳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