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执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赵会霞申请殷建伟承揽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会霞,殷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1255号申请执行人:赵会霞。被执行人:殷建伟。2016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赵会霞依据生效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初109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殷建伟给付其执行款3500元、垫付的受理费50元,另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3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殷建伟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登记的甘B号牌小汽车一辆依法查封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经本院通知、传唤,殷建伟至今未履行义务,存在恶意拖延、规避执行的情形。本院依法对殷建伟作出拘留决定书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