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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6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祁勇与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勇,张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26民初1425号原告:祁勇,男,汉族。被告:张丽萍,女,汉族。原告祁勇与被告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勇、被告张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祁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丽萍清偿借款100000元,利息8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3日,被告借原告现金10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张丽萍辩称,借款属实,但未约定利息。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依上述证据并结合原、被告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3日,被告张丽萍向原告祁勇借款1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本院认为,原告祁勇与被告张丽萍之间属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张丽萍取得借款后,应按约定期限向原告返还借款,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因在借条中未有书面约定,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祁勇借款100000元;二、驳回原告祁勇的利息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丽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健人民陪审员  李宝恒人民陪审员  吕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孔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