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02执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梅列区人民法院与三明市新东升物流有限公司、郑昌恩、黄钦梅、福建省三明成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明市新东升物流有限公司,郑昌恩,黄钦梅,福建省三明成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1463号被执行人:三明市新东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郑昌恩,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黄钦梅,女,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成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本院(2016)闽0402民初6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三明市新东升物流有限公司、郑昌恩、黄钦梅、福建省三明成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应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9466元,但被执行人三明市新东升物流有限公司、郑昌恩、黄钦梅、福建省三明成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于2016年7月13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02执14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骞审 判 员  项宇辉代理审判员  侯懿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