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刑申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XX诈骗罪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吉刑申159号XX:你因诈骗一案,对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和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辽刑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抵押物足够偿还王志丰的损失,不构成诈骗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查,原审认定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中标事实,骗取王某某出资60万元,拒不返还事实的证据有:假合同书等相关书证、证人刘某某等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你在侦查阶段亦供述,以上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足资认定。你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拒不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明显,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