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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3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伍任田与徐加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任田,徐加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03民初1097号原告伍任田。委托代理人李正东,男,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加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宝庆东路602号。负责人:刘诚,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王平,男,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伍任田诉被告徐加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后,原告伍任田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徐加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任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加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任田撤回对被告徐加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原告伍任田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哲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