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9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与秦永胜、黄静、宋海平、刘改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秦永胜,黄静,宋海平,刘改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9执2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负责人周刘飞。委托代理人宋海静。被执行人秦永胜,男。被执行人黄静,女。被执行人宋海平,男。被执行人刘改清,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与秦永胜、黄静、宋海平、刘改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吴堡县公证处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吴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确定秦永胜、黄静、宋海平、刘改清清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借款本金728667.36元,利息59720.79元,罚息15974.17元。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秦永胜、黄静、宋海平、刘改清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9执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霍亚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