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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民初49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殷婉宁与马联伟、常州蓝波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xx,马xx,常州蓝波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张xx,常州市新城光大热处理有限公司,刘xx,邱x,常州帝海纺织有限公司,常州马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张x甲,常州骏马恒业纺织有限公司,马x甲,高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4996号之二原告殷xx。委托代理人施义丰,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顺,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xx。被告常州蓝波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新华,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张xx。被告常州市新城光大热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刘xx。被告邱x。被告常州帝海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江,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常州马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xx,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张x甲。被告常州骏马恒业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x甲,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马x甲。被告高xx。本院在审理原告殷xx诉被告马xx、常州蓝波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张xx、常州市新城光大热处理有限公司、刘xx、邱x、常州帝海纺织有限公司、常州马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张x甲、常州骏马恒业纺织有限公司、马x甲、高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xx撤回对被告马xx、常州蓝波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张xx、常州市新城光大热处理有限公司、刘xx、邱x、常州帝海纺织有限公司、常州马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张x甲、常州骏马恒业纺织有限公司、马x甲、高xx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893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9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金霞人民陪审员  朱婷萍人民陪审员  李仲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