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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贠艳威、刘建华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贠艳威,刘建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20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贠艳威。因本案,于2016年6月17日被抓获,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建崇,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建华。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2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贠艳威、刘建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秋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贠艳威、刘建华及辩护人杨建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7日2时许,被告人贠艳威、刘建华等人在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鸿润宾馆旁的烤羊腿排档吃夜宵,被告人贠艳威以隔壁桌酒杯掉地溅到自己为由,持啤酒瓶砸向隔壁桌的周某,并用烧烤叉子戳向周某颈部,用拳头殴打周某鼻部,被告人刘建华见状也用啤酒瓶砸周某。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所受损伤主要为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腕豆状骨骨折,头面部、颈部、双上肢多处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贠艳威被瑞安市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22日,被告人刘建华到瑞安市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贠艳威、刘建华调解赔偿被害人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并获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贠艳威、刘建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杨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贠艳威、刘建华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建华能自首,被告人贠艳威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已调解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谅解,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均适用缓刑。辩护人杨建崇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贠艳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刘建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上述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秋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