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52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均与刘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均,刘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522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李均,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刘恒,男,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540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均与被执行人刘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恒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李均申请执行刘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70万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70万元,申请执行人李均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黎明审判员 陈大平审判员 魏川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胥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