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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化生与许夕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生,许夕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2153号原告:王化生,男,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峰,男,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系原告王化生之女婿。被告:许夕明,男,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原告王化生与被告许夕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王化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化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化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