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化生与许夕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生,许夕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2153号原告:王化生,男,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峰,男,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系原告王化生之女婿。被告:许夕明,男,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原告王化生与被告许夕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王化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化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化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