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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39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斌、朱占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朱占举,李斌,朱占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39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斌,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南溪县。被执行人朱占举,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朱占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占举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斌3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朱占举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的小型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申请执行人李斌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3976号案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卢树立审 判 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