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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民初1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加瑞与孙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瑞,孙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1403号之一原告:李加瑞,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被告:孙伟,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河间市。原告李加瑞与被告孙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冀0628民初140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孙伟驾驶的冀JXX**、冀AXX**挂号货车予以查封,2016年10月28日原告李加瑞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肇事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伟所驾驶的冀JXX**、冀AXX**挂号货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微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