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8民初1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加瑞与孙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瑞,孙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1403号之一原告:李加瑞,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被告:孙伟,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河间市。原告李加瑞与被告孙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冀0628民初140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孙伟驾驶的冀JXX**、冀AXX**挂号货车予以查封,2016年10月28日原告李加瑞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肇事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伟所驾驶的冀JXX**、冀AXX**挂号货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微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