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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执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与杨世祥、易叔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杨世祥,易叔华,蔡建,范银,朱京京,陈自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沿河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67647308-1。负责人:胡宗权,行长。被执行人:杨世祥,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易叔华,女,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兰溪镇鲇鱼尾村6组,系杨世祥妻子。被执行人:蔡建,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范银,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朱京京,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清泉镇杨树沟村三组,系范银妻子。被执行人:陈自立,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与杨世祥、易叔华、蔡建、范银、朱京京、陈自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杨世祥、易叔华、蔡建、范银、朱京京、陈自立的财产状况在金融机构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世祥、易叔华、蔡建、范银、朱京京、陈自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海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