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9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梁小莉与童冬梅、张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莉,童冬梅,张灿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1718号原告:梁小莉,女,汉族,1983年6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童冬梅,女,汉族,1969年10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张灿洪,男,仡佬族,1969年5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小莉诉被告童冬梅、张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小莉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小莉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小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梁小莉承担。审判员 王云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忠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