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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梁小莉与童冬梅、张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莉,童冬梅,张灿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1718号原告:梁小莉,女,汉族,1983年6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童冬梅,女,汉族,1969年10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张灿洪,男,仡佬族,1969年5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小莉诉被告童冬梅、张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小莉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小莉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小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梁小莉承担。审判员  王云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忠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