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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1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河北启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明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启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明林,邵向阳,邢台县金菊副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1民初875号原告:河北启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青坡,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春,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丰,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林。第三人:邵向阳。第三人:邢台县金菊副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菊,该公司经理。原告河北启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明林、第三人邵向阳、邢台县金菊副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启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启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启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河北启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丽人民陪审员  程振洋人民陪审员  甄德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春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