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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刘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2094号罪犯刘坤,男,1962年6月5日生于吉林省扶余县永平乡西范家,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6日作出(2002)松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将刘坤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5月、2011年8月、2013年9月、2015年9月将刘坤的刑罚减去1年8个月、1年8个月、1年10个月、1年11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坤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坤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范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