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103执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徐乾钧与韩炎辰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乾钧,韩炎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3执保447号申请人:徐乾钧。被申请人:韩炎辰。申请人徐乾钧与被申请人韩炎辰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鲁1103财保3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韩炎辰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越野车一辆扣押于华日停车场。现因被申请人韩炎辰交纳了担保金5000元,故应解除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韩炎辰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越野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