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5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陈锡标、王胜、广州番禺金宫歌舞厅著作权侵权纠纷2016民初334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广州番禺金宫歌舞厅,王胜,陈锡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334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苏秀丽、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番禺金宫歌舞厅,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东路316、318号,338号2座二楼201-220号。投资人:王胜。被告:王胜,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广培,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该歌舞厅员工。被告:陈锡标,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广州番禺金宫歌舞厅、王胜、陈锡标侵害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根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