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25民初2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北省大城县广安化工厂、大广安乡小广安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省大城县广安化工厂,大广安乡小广安村民委员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2972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大城县新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法定代表人:张明涛,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齐恩利,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广安信用社信贷员。被告河北省大城县广安化工厂。法定代表人:李香义。被告大广安乡小广安村民委员会。法人:韩有彪。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河北省大城县广安化工厂、大广安乡小广安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焦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