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5民初2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北省大城县广安化工厂、大广安乡小广安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省大城县广安化工厂,大广安乡小广安村民委员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2972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大城县新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法定代表人:张明涛,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齐恩利,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广安信用社信贷员。被告河北省大城县广安化工厂。法定代表人:李香义。被告大广安乡小广安村民委员会。法人:韩有彪。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河北省大城县广安化工厂、大广安乡小广安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焦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