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狄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467号罪犯狄尚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滕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狄尚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刑期自2008年7月2日至2021年7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3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3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狄尚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一次,专项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狄尚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6年8月间,获获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一次,专项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狄尚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原判没收财产100000元,2016年1月19日履行100000元。2016年8月29日山东省滕州市司法局出具了[2016]滕司调评字227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狄尚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系职务犯罪,原判没收财产100000元,服刑期间已履行100000元,达到100%,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狄尚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判员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