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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纪昌德、XX香与韩永平、李露、刘璇、盛亚楠、朱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香,纪昌德,刘璇,朱波,李露,盛亚楠,韩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514号申请执行人XX香,女,1967年2月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纪昌德,男,1968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璇,女,汉族。被执行人朱波,男,汉族。被执行人李露,女,汉族。被执行人盛亚楠,女,汉族。被执行人韩永平,男,1992年6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纪昌德,XX香与韩永平,李露,刘璇,盛亚楠,朱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波、盛亚楠、刘璇、李露已按照(2015)户民初字第005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韩永平长期在外,具体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514号案件之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超波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刘海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世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