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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民终2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泽民与林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泽民,林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2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泽民,男,1975年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碧华,女,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上诉人李泽民与被上诉人林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4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通知上诉人李泽民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书培审 判 员  何华轩代理审判员  谢 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