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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武汉汉源既济电力有限公司与武汉振豪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汉源既济电力有限公司,武汉振豪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拟稿:校对: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65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汉源既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红岗村特1号。法定代表人兰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振豪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锦绣大道北一号大都地产集团公司办公楼508室。法定代表人傅士峻,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汉源既济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振豪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25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26日权利人武汉汉源既济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振豪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振豪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102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振豪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游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