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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德林与钟兆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林,钟兆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433号原告李德林被告钟兆喜委托代理人王保军,青岛崂山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列当事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保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居,被告擅自在原告东面的院落里修建一堵围墙,并在原告南面的院落内修建一处厕所。被告侵占原告的院落面积约15平方米,围挡遮光并导致原告另行开门产生用工费用,合计约5万元。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赔偿占用院落误工及清理费用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被告并未侵占原告的宅基地,原告所诉于法无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原告系地号I2-102-206宅基地使用人,四至为:冬至本宗地山墙外跟临胡同,西至本宗地山墙外跟临张先金,南至本宗地院墙外跟临张清山,北至本宗地墙外跟0.5米滴水后临李德宝。被告父亲钟启先为土地使用者的地号I2-102-207宅基地,该宅基地西至本宗地山墙外跟临原告李德林。被告父亲钟启先为土地使用者的地号I2-102-208宅基地北至本宗地滴水墙外跟临钟启先的I2-102-207宅基地。I2-102-207宅基地房屋与原告的房屋之间有一条胡同。被告钟兆喜居住使用I2-102-207宅基地、I2-102-208宅基地房屋。大约1996年,被告钟兆喜在原告李德林房屋南院墙外侧、被告I2-102-208房屋北院墙北侧搭建了一个厕所,在I2-102-207房屋西院墙外侧建围墙一堵。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到现场进行了查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以上证据业经开庭审理和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排除妨碍,拆除所建的厕所和围墙并赔偿损失,经本院现场查勘,原、被告的争议涉及宅基地的使用权及使用范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该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原、被告应申请有关行政部门解决。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德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振飞审 判 员  代丛蔚代理审判员  钟 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佳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