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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民初2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龙根火与章炳火、周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根火,章炳火,周小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2489号之一原告:龙根火,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洪木生,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炳火,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周小妹,女,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龙根火与被告章炳火、周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立案。原告龙根火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根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根火撤回对被告周小妹的诉。审 判 长  胡启云人民陪审员  茅金堂人民陪审员  芮冬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花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