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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执2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重庆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金都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傅立波等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金都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傅立波,张茜茜,李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262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76号17层,组织机构代码77848152-X。法定代表人王祺,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市金都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68号11-28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0090-8。法定代表人傅立波。被执行人傅立波,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张茜茜,女,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李红卫,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申请执行人重庆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0238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金都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傅立波、张茜茜、李红卫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金都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傅立波、张茜茜、李红卫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执26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晓峰审判员  钱 军审判员  王华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中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