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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5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柳书华与汪宗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书华,汪宗仁,谯城区薛阁办事处汤王社区居民委员会张庄村民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5743号原告:柳书华,男,1959年1月1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阮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210708025。委托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511682776。被告:汪宗仁,男,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第三人:谯城区薛阁办事处汤王社区居民委员会张庄村民组。负责人:冯庆华,该村民组组长。原告柳书华诉被告汪宗仁、第三人谯城区薛阁办事处汤王社区居民委员会张庄村民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书华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宗仁、第三人谯城区薛阁办事处汤王社区居民委员会张庄村民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柳书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书华负担。审判员  邢丽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馨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