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5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德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德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5民初1988号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30号。法定代表人:刘红灵,公司经理。被告:陈德美,男,汉族,1953年12月26日生,住桂林市七星区。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德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智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瀛杰appo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