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毛衍来与被告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台江头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衍来,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3民初1729号原告:毛衍来,男,43岁,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挺健,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负责人:毛咸冰,村民小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群,三明市梅列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毛衍来与被告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台江头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衍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挺健、被告台江头村民小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毛衍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台江头村民小组支付给毛衍来安置补助费60000元、土地补偿费30000元、青苗补偿费3600元。事实和理由:毛衍来于1973年12月23日在台江头出生,其父母均为台江头农民,并居住台江头95号至今。1996年4月,毛衍来将户籍从台江头迁出,随即开始了待业及打短工的日子。2006年11月,毛衍来将户籍迁回台江头。1980年左右,毛衍来作为该组村民分得了承包田地。1984年,毛衍来与其兄弟毛衍钦两人开荒10亩种植的柑橘林,现在是台江头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财产。从1984年至今,毛衍来一直享受集体林业股份的分红待遇。2000年,毛衍来曾申请将户籍转回台江头95号,未获准许。近几年,台江头村民小组与三明市三元区政府签订了多项征地协议,区政府向台江头村民小组账户支付了多笔征地款项。台江头村民小组于2013年制定了征地款分配方案,并于2014年向村民(小组成员)每人分配了安置补助费60000元,青苗补偿费3600元;于2016年按每个村民分配土地补偿费30000元。毛衍来作为台江头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台江头村民小组却并未将上述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分配给毛衍来,侵害了毛衍来的合法权益。台江头村民小组辩称,毛衍来不具备台江头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不享有主张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权利。毛衍来出生时属于台江村村民,但在1996年已经转为居民户口,已经不属于台江头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6年毛衍来自行将户籍迁回台江头95号,没有经过台江头村民小组的讨论,且毛衍来并没有在台江村生产生活,毛衍来的生活来源并不依赖台江村的土地,应依法驳回毛衍来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毛衍来的父、母均为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毛衍来于1973年12月23日出生,出生后随父母亲将户籍登记在三元区台江村,并在台江村居住、生活,为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6年4月,毛衍来自费办理农转非,将其户口迁出。2000年12月,毛衍来申请将户籍转回台江头95号,未获准许。2006年11月21日,毛衍来将户口迁回其父亲住处三元区台江头95号。2007年9月30日,三明市三元区政府与台江头村民小组签订了《台江新区征地补偿协议》,三元区人民政府对台江头村民小组所属的集体土地进行征用,并将土地征用款转入台江头村民小组所开设的账户上。2013年4月9日,台江头村民小组制定了征地款分配方案,方案规定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人成员每人发放青苗补偿费3600元、安置补助费60000元。2016年5月28日按每个村民分配土地补偿费30000元。台江头村民小组以毛衍来不再是台江头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拒绝分配给毛衍来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底册、常住人口登记表、申请报告、台江新区征地补偿协议、《台江头村民小组征地款分配办法》、三明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等书证及庭审笔录相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不得侵犯。毛衍来能否享有《台江村台江头小组征地款分配办法》中青苗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利,应以毛衍来是否具有台江头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依据。毛衍来父母亲均系台江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毛衍来出生后随父母落户于台江村,自出生之日起就自然取得了台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996年4月,毛衍来办理农转非,并将户籍迁出。毛衍来虽于2002年在三明福维纺织有限公司参加社会劳动保险,2006年在福建省立丰投资有限公司参加社会劳动保险,毛衍来在“农转非”后,只是在形式上实现了“农转非”,并没有固定稳定的工作,实际并未纳入城市居民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仍应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毛衍来在台江头村民小组确定分配方案前已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的规定,故毛衍来要求台江头村民小组支付安置补助费60000元、土地补偿费30000元及青苗补偿费36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毛衍来安置补助费60000元;二、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毛衍来土地补偿费30000元;三、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毛衍来青苗补偿费360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永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美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