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19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深圳市金海滨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金海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9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熊某。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海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45区鸿都工业园A、B、C栋A栋某室(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詹某。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海滨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交罚决字第B00172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本院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五十铃牌QL5041XHEAR小汽车(车牌号码BXX),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5.94元。2016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又主动交纳了剩余罚款人民币29494.06元、评估费人民币100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350元,共计人民币3135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执行回罚款人民币30000元、评估费人民币100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350元,共计人民币31350元。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交罚决字第B00172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海滨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五十铃牌QL5041XHEAR小汽车(车牌号码BXX)的查封;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交罚决字第B00172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满星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