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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02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朱希林与朱圣清、陈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希林,朱圣清,陈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02377号原告:朱希林,男,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朱圣清,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被告:陈桂英,女,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原告朱希林与被告朱圣清、陈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0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希林、被告朱圣清、被告陈桂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希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圣清和陈桂英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壹佰柒拾万玖仟肆佰元(小写1709400元)并支付利息肆拾捌万玖仟陆百元(小写489600元),合计人民币贰佰拾玖万玖仟元(小写2199000元)。(自2014年3月27日到2016年3月27日170万借款按月息1.2%计息,还有9400元借款不计息)。2016年3月27日起到被告实际支付借款及利息之日期间的利息仍按1.2%月息计算;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朱圣清和陈桂英系夫妻关系,现羁押于浦江看守所。2014年3月27日向原告借款壹佰柒拾万元(小写17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张(壹佰万一张,柒拾万一张)。2014年10月6日被告朱圣清和陈桂英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玖仟肆佰元(小写94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由于被告不守信用,至今未付清本息。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被告朱圣清、陈桂英承认原告朱希林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朱圣清、陈桂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希林借款本金人民币1709400元及利息(以本金1700000元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19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圣清、陈桂英共同负担。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交于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20×××98。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392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37;或直接交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项凯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书 记 员  叶雅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