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3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陆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3刑初639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甲,男,1974年10月8日,农民。因无证驾驶2016年6月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2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6年9月28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6)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单方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陆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拖拉机,沿利辛县刘家集陆小寨村由南向北行驶至陆曹坊庄南侧路段时,轧到在道路西侧看麦睡觉的被害人陆某、戴某,造成陆某、戴某受伤的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陆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陆某甲血样乙醇浓度为144.9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陆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提请本院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陆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拖拉机,沿利辛县刘家集陆小寨村由南向北行驶至陆曹坊庄南侧路段时,轧到在道路西侧的被害人陆某、戴某,造成陆某、戴某受伤的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陆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陆某甲血样乙醇浓度为144.9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害人戴某、陆某与被告人陆某甲达成和解,对陆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鉴定意见;被害人戴某、陆某陈述;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陆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所作的调查评估,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国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濮忠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