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初4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浩元电路技术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浩元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刘浩元,李文倩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4007号申请人: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50层。法定代表人:谢小青,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经济开发区两型产业试验园。法定代表人:刘浩元,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武汉浩元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一路富源里1号。法定代表人:刘浩元,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刘浩元,男,汉族,1980年6月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孝昌县。被申请人:李文倩,女,汉族,1982年9月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孝昌县。申请人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浩元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刘浩元、李文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浩元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刘浩元、李文倩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2950996.5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武汉金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向本院出具了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浩元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刘浩元、李文倩的银行存款52950996.5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 芳审 判 员 张 鹏人民陪审员 曾红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凯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