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刑终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束海军、蒋东旭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束海军,蒋东旭,樊雅莉,张占兵,何平,钟汝辉,申群杰,程健斌,黄自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刑终231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束海军,曾用名“何浩”,男,199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巿无为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东旭,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樊雅莉,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运城巿临猗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张占兵,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巿余干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何平,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达州巿大竹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钟汝辉,男,199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湛江巿廉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申群杰,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巿隆回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程健斌,男,199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巿南部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黄自宏,男,199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达州巿万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束海军、蒋东旭、樊雅莉、张占兵、何平、钟汝辉、申群杰、程健斌、黄自宏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鄂0923刑初6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束海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5000元;二、被告人蒋东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三、被告人樊雅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四、被告人张占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五、被告人何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六、被告人钟汝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七、被告人申群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八、被告人程健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九、被告人黄自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十、对被告人在公安机关退出的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束海军、蒋东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梦县人民法院(2016)鄂0923刑初6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云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李 菁审判员 黎艳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