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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7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裴玉辉与郭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玉辉,郭洪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7606号原告:裴玉辉,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郭洪飞,男,1989年出生,民族不详,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裴玉辉与被告郭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丛思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