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7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裴玉辉与郭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玉辉,郭洪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7606号原告:裴玉辉,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郭洪飞,男,1989年出生,民族不详,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裴玉辉与被告郭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丛思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