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2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戴思全与倪良富、杭州富阳时韵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876号申请人戴思全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时韵装饰有限公司、倪良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8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戴思全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72865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811元,执行费9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时韵装饰有限公司、倪良富下落不明,其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本院进行上门入户执行,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杭州富阳时韵装饰有限公司、倪良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向申请人回告执行情况,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杭州富阳时韵装饰有限公司、倪良富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28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凌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