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民辖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兰州市政施工有限公司与李青文、原审被告兰州市政施工有限公司白银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州市政施工有限公司,李青文,兰州市政施工有限公司白银项目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民辖终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政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大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青文,男,生于1989年12月27日,汉族。原审被告:兰州市政施工有限公司白银项目部。负责人:吴大军。上诉人兰州市政施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青文、原审被告兰州市政施工有限公司白银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区人民法院(2016)甘0402民初16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兰州市政施工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兰州,本案应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6)甘0402民初166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白银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兰州市政施工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兰州市政施工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志平审 判 员 张东明代理审判员 殷恒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昶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