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民终2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玉娥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娥,李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民终2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娥,女,生于1968年2月26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王喜平,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燕,女,生于1977年9月7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无固定职业。上诉人张玉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4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玉娥于2013年10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5%,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条据一支,载明:“今借到,李晓燕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月利息2.5分,贷款人张玉娥。2013年10月3日。”出具条据后,原告李晓燕按照被告张玉娥的指示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将款项转至案外人郑金鹏处。被告在2013年10月3日至2014年4月3日间按照月利率2.5%向原告清偿利息7500元。此后经双方协商,口头将利息约定为月利率2%,被告按照变更后的利率向原告将利息清偿至2015年3月3日。对后续利息及借款本金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原告李晓燕在本案提起诉讼时,将被告张玉娥的丈夫李成仁列为被告,原告在本案庭审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成仁的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晓燕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张玉娥名下的位于榆林市东沙金沙路东金沙馨富园小区5幢3单元4层401号的房产一处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陕0802民初461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名下的上述房产的户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张玉娥立据向原告李晓燕借款人民币5万元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李晓燕按照被告张玉娥的指示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至案外人郑金鹏处,应认定为原告已经将款项完成了交付。故原告李晓燕、被告张玉娥之间形成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双方约定将借款条据中记载月利率变更为2%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张玉娥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晓燕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3月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3380元;由被告张玉娥负担。上诉人张玉娥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指示将款通过银行转账至案外人郑金鹏的事实不成立,因被上诉人没有举证证明;二、经核实借款已打给案外人,打款时上诉人并不知情,被上诉人起诉诉讼主体不符;三、上诉人只是中间人,被上诉人将借款并未实际交付上诉人,实际借款人是郑金鹏,上诉人不应承担还款义务。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被上诉人李晓燕在庭审口头答辩称:上诉人是适格主体,是上诉人借款并给被上诉人立下借据。打款时,张玉娥、郑金鹏都在,是上诉人让其将款打给郑金鹏。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请求。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一审判决一致,故二审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玉娥自愿向李晓燕出具借据,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张玉娥所持上诉理由无充分有效证据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上诉人张玉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海源代理审判员 吴 琼代理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艳凤 微信公众号“”